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改制中党的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2003/6/27 9:01:00 文章浏览:6366次 文章来源:admin
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组织部
2002年8月28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要求,确保本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松江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本区国有企业改制中党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组织调整工作应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企业改制后,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企业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改制后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并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加强企业申请破产期间党的工作。依法申请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至破产清结期间,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发挥政治核心的作用。在特殊情况下,经企业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置临时党组织并指定合法负责人,明确职责任务,开展党的活动。企业破产清结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原企业党组织。
(三)进一步理顺企业改制中党组织关系。区直属公司改制后,其党组织关系不再由区委直接领导,根据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和企业发展的原则,可采取属条管理,即由同行业或行业相近的党委、党工委领导;也可采取属地管理,即由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区直属公司下属企业改制后,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进行属地管理,即由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
(四)切实重视改制企业中党务工作者的配备。根据改制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历史沿革等不同情况,设置选配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者,其待遇应与企业其他管理人员一视同仁。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按职工总人数1%左右的比例配备。
(五)加强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企业党组织要教育下岗职工党员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参加党组织活动,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参加培训,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带头再就业和带领职工再就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原则上仍由原企业党组织管理;对实施关闭或破产企业中的下岗职工党员,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应先转入居住地党组织,等再就业后再将组织关系接转到新单位;对一时不能转入居住地党组织的下岗职工党员,其教育和管理仍由其原单位或上级党组织负责;凡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后,要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
(六)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上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领导班子的选配、党务工作者的配备等问题,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帮助理顺企业党组织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关系;要教育管理层中的党员,增强党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