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后的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递?发布时间:2013/2/4 9:24:00 文章浏览:9565次 文章来源:admin
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后,职工(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党员与转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其组织关系保持不变。未与转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党员以及与关闭、歇业、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党组织;如重新就业且新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党组织。外地国有、集体企业因转制后下岗的松江籍职工党员,在松江就业或居住的,组织关系要求转入居住地党组织,接受地党组织应提供其在本地居住、同意接受的证明,其本人应提供企业转制下岗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外地转入的企业转制、下岗党员组织档案应当带回转去党组织的上级党委。各级党组织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受工作,使企业与镇、村、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停薪离职人员中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党委。如为了便于其参加组织生活,经本人申请,可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