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党委:“控量提质”引领党员发展 “四项举措”激发组织活力发布时间:2017/8/21 7:51:00 文章浏览:3933次 文章来源:公安局党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对持续25年之久的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进行了深化拓展,也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党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指导方向和可靠保证。
目前,区公安分局党员队伍规模逐渐壮大,这也带来了诸如教育管理难度增加、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为做好新形势下区公安分局发展党员工作,区公安分局把牢质量关和数量关,通过“四项举措”,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吸纳先进分子,保证党组织旺盛的“生命线”。
举措一:构建“标准量化”流程体系
按照党员队伍规模与公安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发展党员的年度计划和发展流程及相关公文样版。充分利用数据分析、信息化手段,每季度向各基层党组织采集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建立发展计划逐级审批制度,建立区公安分局发展党员动态管理数据库(建立“一人一档”工作制度,将党员考察培养、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情况、党员数量或结构比例等整理汇总,并给予量化评价),对各支部党员队伍结构合理性进行实时分析,实现发展总量的均衡。一方面,扩大评议主体,拓宽民主评议渠道;另一方面,利用多方位监督手段,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例如,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考察方面,依托“12345”热线反馈情况,对明显缺乏政治意识、服务意识的考察对象可以暂缓或取消资格。此外,在贯彻落实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区别社区民警、治安民警、综合民警等岗位的优秀评判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尽量减少主观臆断带来的随意性,保证均衡调控工作落到实处。
举措二:建立“区域联培”工作机制
推行“区域联培”模式,破解诸如驻所刑队党小组、交警中队党支部等分散在上级党组织之外难以独立开展教育培养的难题。推行“一带二”联培模式,根据地域或部门分布划分工作片区,每个片区由一家党建基础较好的派出所党支部或机关党支部,与周边的驻所刑队党小组和交警中队党支部进行结对,建立支部联盟;片区设立党务联合办公室,三方选派至少3名党员民警担任兼职组织员,统筹党支部及党小组硬件设施和党务干部等组织资源共享,联合开展教育培养工作,实现“区域归口”。针对“小、微、散”组织特点,统筹抓好发展党员教育培养工作,进一步细化发展党员流程,抓牢小区域的“大联动”,推广实行“2233模式”,即“两推荐两公示三票决三审查”制度,切实把牢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考察和转正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扩大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范围至街道、社区。
举措三:明确“监管接续”主体责任
区公安分局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对各级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考核范畴,把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述职考核,并纳入区公安分局基层党建项目化指标考核体系,赋予一定的分值,以“硬约束”推动总量调控任务落实。强化督查指导,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建立发展党员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和定点监测制度,对于发展党员基数大的部门,实行重点监测、专项督查,确保发展计划有效落实。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标准发展党员的,可以考虑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责任落实措施。实际工作中,发现对发展党员工作不规范的党组织,必须及时进行教育整顿,督促其规范流程,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控制发展总量均衡。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查处、通报,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举措四:做好“团委推优”倾向发展
一是建立与发展党员工作相吻合的团组织“推优”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每年按党员发展名额的5%向28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民警倾斜,团支部对于“推优”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培养、讨论评议,建立与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和培养相同标准的“推优”流程,提出初步推荐名单。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青年,必须由党员身份的团支部书记或团委委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做好党组织与团组织“推优”的工作衔接。二是坚持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必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基层团组织每年制定、建立“推优计划”及“推优库”。区公安分局团委在与相关党支部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也可将团干部、团工作骨干纳入推荐初步名单,将加强团组织“推优”工作作为基层团支部建设的有效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