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谈法治(十六):学习《决定》精神 投身法治实践发布时间:2014/12/2 9:15:00 文章浏览:3657次 文章来源:admin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原原本本学、结合实际思、认认真真悟,深感《决定》内涵丰富、科学严密,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扎实履行。
《决定》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维度顶层设计了依法治国的整体方略,可以说是与依法治国方略一脉相承的基础上,推出了依法治国的“升级版”。结合机关党工委工作实际,我认为,学习贯彻《决定》,亦当从三个层面去理解把握。
其一,要从依宪治国、依宪治党之高度来正确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合一关系。《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现实看,党的执政方式长期以来确实在一些地区、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上存在着“人治”的思维惯性,“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等现象确实存在,有些地方“加强党的领导”被异化为“党大于法”,周永康、徐才厚等一批高官的落马,不啻是个人意志代替党纪法规的惨痛教训。前一时期,全覆盖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整风的精神从严治党,一时间,党的领导是否还是“绝对权威” ?“法大”还是“党大”的谬思疑虑冲击着一些党员干部的认知。对此,《决定》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一系列论述,很好地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中国共产党”,这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每一位共产党人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只有坚定不移的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强力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其二,要从培育法治思维的任重而道远之长度来正确把握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的统一关系。法治,是一个国家迈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其核心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我们机关党工委系统各级党组织中,有权力机关、政法机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多种类型,长期以来,“权力至上”、“领导说了算”、“衙门朝南开”等现象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司法、执法、行政的过程中;“拍脑袋就干、拍胸脯就上”仍然是有的基层党政领导惯用的决策方式,以致于有时决策初衷虽好,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党政机关的法治建设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而法治思维的培育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会受到传统管理方式、文化教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谓“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在法治思维的养成过程中,传统道德文化、个人精神情操的作用不可小觑,如果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准提升,触及法律底线的情况就会减少,法治的进程也必将随之加快。因此,面对依法治国的使命和责任,机关党工委必须不断提高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开创性、操作性和有效性,不断实现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坚持以先进的文化引导人,以优秀的传统道德提升人,引导更多的党员干部坚守精神追求,志存高远、守正笃实,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
其三,要从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之深度来正确把握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归一关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的性质、地位和历史使命,以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状况和所处的新环境,都决定了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吹响了从严治党的“集结号”,对于负有“党建走前头”重要职责的机关党工委来说,从严治党,就是要贯穿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要体现到对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中。当前,要把从严治党的探索实践,融汇到“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中,尤其需要以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有效途径和长效管理机制。我们应当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首要,以日常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以党建长效机制建设为抓手,以加强基层支部建设为保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抓好机关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为导向,抓深、抓细、抓实,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干的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在区委的领导下,积极投身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的伟大实践中。
(作者:区机关党工委书记 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