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党的两大执政理念发布时间:2004/8/20 8:37:00 文章浏览:8687次 文章来源:admin
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最主要的,是要明确这样两个问题:为什么执政?怎样执政?所谓理念,就是对这些问题的基本观念。执政理念可以列举很多条,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两大执政理念,而前者更具有根本的意义。
以人为本作为执政理念
为什么执政?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党与人民群众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
关于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在理论上作过深层次的回答。他在1956年党的八大作的修改党章报告论述执政党建设时说:“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8页)邓小平讲的,是关于党的根本观念。简单地说,党是人民的工具,而决不能说人民是党的工具。这就是以人为本。弄清这一根本观念,从思想深处确立这一根本观念,非常重要。我们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坚持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自己新生活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力量。先进的政党、革命的政党,只是历史前进的助推器,而不是为人民包打天下的英雄,更不是救世主。共产党是人民的领导者。对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要弄清楚党的领导作用是什么?共产党的领导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它能够认清历史发展大趋势,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解放、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从本质上说,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
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顺应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在这条总路线指引下,我们党组织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终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正如毛泽东同志当年所说,这是人民的胜利。革命胜利以后,我们建立了新中国,人民拥护我们党的领导,各民主党派也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党很自然地成了执政党。
作为执政党,我们党所处的环境改变了,所处的地位也改变了。许多共产党员担任了各种领导职务,当了“官”,掌握了一定的权力,有的人掌握了很大的权力。但是,党作为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特定历史任务的工具这个根本观念不应有什么变化。邓小平进一步指出,“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施、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同上)这个党的观念就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共产党员,都要牢固确立这样的执政理念。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最高领导人,是人民的公仆。担任各种领导职务的共产党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本,“官”不是本,只能是以民为本,决不允许反过来,搞以“官”为本。
依据党的执政理念,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又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抗击“非典”中,提出把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后又提出群众利益无小事,等等。以上这些,都是我们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和延伸。
2004年2月,温家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中说:“以人为本是我们的执政理念和要求,应当从现在的具体事情做起,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贯穿到我们的各项工作中去。”执政理念不是讲空话,更不应将它变成挂在嘴上的套话,而是要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上,更要体现在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动中,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善待人。特别要强调两点,一是要富有成效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而决不应当为自己和小集团谋取私利,更不允许贪污受贿搞腐败;二是要密切同群众的联系,而不应高居于群众之上发号施令,作威作福。
作为执政党,要高度警惕和坚决克服党员干部的官僚化。什么叫官僚?官僚就是高居于群众之上而享受特权的特殊阶层(列宁语)。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官本位”的影响根深蒂固,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一些党员干部很容易官僚化。对此,不应回避,而且要有清醒的认识。
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理念
怎样执政?这是如何治国的大问题,是执政党每天都面对的直接实践问题。是依党的政策执政治国、依个人意志执政治国,还是依法执政治国?是搞法治,还是搞人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执政理念。
在党如何执政治国的问题上,过去片面理解了老祖宗的两句话,形成了不正确的理念。其一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不与任何人分掌而直接依靠群众武装力量的政权,其二是,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在一个长时期中,将前者片面理解为,执政党可以直接掌管一切权力,以党代政;将后者片面理解为,可以不要法律,或在思想上轻视、无视国家法律。“文化大革命”就是对上述两点最充分的注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经过改革开放,以上这些理念已有根本的改变。在怎样执政治国的问题上,邓小平有不少精辟论述: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组织也是这样。党的组织、党员,都要永远站在人民一边,同人民在一起,了解他们的要求,倾听他们的呼声,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和争取他们的利益。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怎么改革这些问题。总之,现在愈来愈看得清楚,我们过去的那一套不适应今天和以后的任务,非改不行。”(《邓小平思想年谱》第173页)
邓小平的论述包含着深刻的思想,也是理念。一是,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自然成为党组织工作的核心;二是,人民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得到制度和法律的有效保障;三是,党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党政必须分开。
邓小平明确指出,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过去的一套不适应新的情况,必须改革。要改革,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既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又是党的重要执政理念。从人治到法治,这是治国方略的根本性改变,首先要求执政理念的深刻转变。
现在,我们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有些人在思想深处认为,党组织不具体地实际地掌握权力,不具体地“管”,怎么叫执政。于是,在不少应当由人民当家作主的事情上,采取各种方式和做法,搞形式主义,称之为按程序办事,把严肃的法律程序变成庸俗的履行手续,甚至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变成橡皮图章;不是在党组织如何总揽全局上下功夫,而满足于对政府和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具体事务,进行“微观领导”、直接干预。这也是一种理念。而且,这种理念已经深扎于一些人的头脑。因此,执政理念的转变,是进行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的改革,落实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这方面的任务还很艰巨。
(摘自《学习时报》 作者:沈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