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对处级干部教育培训试行学分制考核管理发布时间:2011/5/31 10:39:00 文章浏览:6248次 文章来源:admin
近日,区委组织部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处级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有效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处级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着力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
明确考核对象,细化考核方式。《办法》规定,考核对象为是区委管理的所有处级干部及相当职务层次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身体原因等难以完成规定学分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区委组织部批准,该年度可不进行学分制考核。考核方式是一般一年一次,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年度单独计算学分,超过部分五年周期内累计,但不计入下一年度考核。五年周期满后,新的周期重新计分。
明确考核目标,统一考核内容。《办法》规定,学分目标是处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周期总分分别不少于140学分和100学分,每人每年分别不少于28学分和20学分。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学习培训所取得学分,50学分以上为优秀,28学分以上为合格,27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学分达40学分以上为优秀,20学分以上为合格,19学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内容是指在一年的考核周期内,将领导干部的脱产培训、在线学习、集体学习、中心组学习、境外培训、干部选学、参加挂职锻炼、举行专题讲课等,以学分为计算单位,原则上按每参加半天学习培训记1学分,计算干部的培训量,记录干部培训学习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效果。
明确考核程序,强化结果运用。学分制考核按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组织评定等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按“填写手册-登记申报-材料审核-确定等次-通报反馈-归档建库”的程序进行。考核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不定期对全区各单位领导干部学分登记考核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学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同时,高度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一是与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当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予以口头诫勉;连续两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予以通报批评;一个考核周期中连续3年及以上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二是与干部选拔使用相结合。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学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提任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提任后1年内补齐所差学分。仍未完成的,实行试用期的要延长试用期。周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下一个考核周期首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学习培训质量和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考核职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滞后,单位主要领导要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区委组织部将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