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和沪委组(2001)029号通知要求,进—步加强我区干部工作监督力度,完善党内监督工作,增强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自觉性,按照从严治党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工作监督员是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区纪委、区人大、区政协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以及党派负责人中聘请。
第三条 干部工作监督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2、热心干部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水平,有较为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
3、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正确对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反映社会各阶层及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反映和意见;
4、严守干部工作纪律,清正廉洁,工作作风扎实,群众观念强。
第四条 干部工作监督员主要职责
1、参与对本区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特别是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等方面的监督;
2、参与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专题检查和情况调查核实等工作;
3、及时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的举报或意见;
4、参与其它有关的干部工作。
第五条 干部工作监督员的权利
1、干部工作监督员对干部工作具有知情权、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等;
2、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文件,听取汇报,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
3、了解所反映和转递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干部工作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1、干部工作监督员在区委组织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2、每年组织1-2次干部工作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并提供有关资料;
3、不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提出建议,布置工作;
4、建立与干部工作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通报工作情况,取得工作支持。
第七条 干部工作监督员聘任期一般为2年。
第八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打击报复干部监督员的单位和个人,区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纪国法予以查处。